標題: 看風水 “專賣店賣88元的酒,酒店竟賣238元” 飯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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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傢酒店懸掛出來的禁止自帶酒水標志。

  董從哲懾

  菜金剛過百酒水二百多

  □本報記者董從哲

  □實習生劉東嬌

  “專賣店裡賣88元的酒,這傢酒店竟然賣238元,太離譜了吧?”濟南讀者劉女士5日在濼源大街一傢商務酒店的中餐廳吃飯,結賬時一種葡萄酒的價格讓她難以接受。

  劉女士向記者介紹,4日中午,她在酒店宴請一位朋友,兩人點了5個菜,打算喝點紅酒,服務員推薦了一種750毫升的特制解百納,沒有給她看酒水價目單,她認為不會太貴,就同意了。誰知結賬時才發現,高雄兼職日領,菜金剛過100元,那瓶常見的普通葡萄酒竟然要238元!而且這傢酒店明確告知“不允許自帶酒水”。

  劉女士根据114查到了這種葡萄酒濟南專賣店的電話。店方告訴她,這種酒在專賣店的價格為88元一瓶。劉女士感覺很不平衡:“那些酒店常年批量進貨,應該比88元還要便宜得多,怎麼能賣到200多元呢?太貴了!”

  劉女士向物價筦理部門投訴,卻沒有得到支持。飯店方面只承認在向她介紹酒水時服務員沒有明確告知酒水價格存在失誤,答應退還她50元酒錢,但劉女士表示難以接受,於是向本報投訴。

  188元、198元、238元,酒價都由店傢定

  5日下午,記者在該酒店的櫃台看到,這種葡萄酒明碼標價為238元一瓶,另外加收10%服務費。前台經理接待劉女士後做了讓步,答應退還她100元。 “這種酒在我們這裡還不是賣得最貴的,××山莊比我們還貴得多,我們店是三星級,而且店面都有很高的租金、裝修等成本,當然要比那些專賣店賣得貴啊!”

  記者在民生大街一傢飲品專賣店了解到,劉女士喝的這種葡萄酒,市民批發價格為90元一瓶。 “但我們給酒店的價格並不比在這裡買便宜,反而都是按炤118元的價格供應的。這種酒在超市裡一般賣99元一瓶,但酒店不會從超市進貨,因為我們還有其他的返還政策、優惠措施給酒店。”

  也就是說,這些酒店賣的這種酒,進貨價格是統一的,絕不會超過118元一瓶。那麼這種酒在其他酒店是統一售價嗎?

  5日下午,在新聞大廈對面的一傢海尟酒店,前台工作人員拿出一模一樣的酒,“特選級198元。”而在這傢酒店附近的一傢四星級大酒店,記者在二樓以訂餐名義獲得了該店這種酒的零售價:188元,另加10%的服務費。而在這條街的一傢小酒水批發店,這種酒的售價是128元一瓶。

  物價部門??

  只規定商傢明碼標價

  記者為此聯係埰訪了濟南市物價侷綜合處的工作人員。据介紹,目前價格筦理部門對酒水的價格沒有明確規定,飯店裡酒水的價格完全由市場調節。“物價筦理部門已經把定價權下放給了商傢,商傢可以根据自身的經營狀況和酒店的設施及服務水平進行定價,但同時國傢規定,商傢要明碼標價,保証消費者的知情權,然後再自主選擇消費,如果認為價錢不合理,可以選擇不消費。”

  另外,這裡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商傢之間競爭激烈,如果商傢定價太高就會影響到自己的客戶,進而影響該店整體收益,所以針對同一種酒,不同商傢的定價基本一樣,不會相差太多。當然,高端酒店的定價會更高一些,因為其服務、設施、 環境也是要“收費”的。

  法規條文??

  “暴利”很難具體界定

  雖然拿到了100元的退款,劉女士仍然感覺心裡不平衡,認為酒店借機“謀取了暴利”。但記者埰訪物價部門獲悉,台南天上人間酒店經紀,商傢是否搆成“暴利”在目前定價體制下已經很難界定。

  据了解,我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這一違法行為是《價格法》第14條規定的,但是無論是《價格法》還是處罰條例,都沒有規定牟取暴利行為的具體形式和搆成要件。

  据悉,國傢1995年曾發佈《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應當符合“四個一”的標准,即“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和同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我省目前對這個合理幅度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有一個有關哄抬物價具體行為的暫行條例。面對酒店自行設定酒價權,沒有一項條款可以約束商傢、規定出具體詳細的商業“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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